专家评论 |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只有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提下,动物的饲养人才可以不负责任。因此,张某应对大花狗咬伤小明负主要责任。而小明的妈妈王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,未能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,也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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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王某和李某都有责任,王某未能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,而李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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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只有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提下,动物的饲养人才可以不负责任。因此,张某应对大花狗咬伤小明负主要责任。而小明的妈妈王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,未能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,也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。 因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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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双方都有错狗主人道歉赔偿一半,伤者赔偿另一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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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只有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提下,动物的饲养人才可以不负责任。因此,张某应对大花狗咬伤小明负主要责任。而小明的妈妈王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,未能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,也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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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只有在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前提下,动物的饲养人才可以不负责任。因此,张某应对大花狗咬伤小明负主要责任。而小明的妈妈王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,未能起到应有的监护职责,也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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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评论 | 虽说有理,但张某认为狗咬伤孩子与她本人无关,我觉得张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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